少林寺_少林功夫_嵩山少林寺

原佛观察佛教被商业化典型案例

发布时间:2017-11-15 1:44:13   点击数:

编者按:近些年来,佛教被认为存在过度商业化、世俗化的现象。佛教界、学术界在不断反思佛教如何回到本位、坚守本位,解决”被商业化“和”去商业化“的问题。的确,佛教的本位应该是教化,应以帮助人们安身立命,觉悟解脱为主要宗旨。但另一方面,佛教也不是存在于空中楼阁中。佛教也须利用一些劳动和经济手段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。应该说,经济、经营、商业,包括赢利,本身都是中性的,关键是如何定位,如何运作。目前反思中的一些用语,如”去商业化“、”被商业化“,有时是模糊的,使用是不准确的。应该弄清,”去商业化“,不是佛教、寺庙不进行任何经济活动,而是不能被动和不能自主的被外力干预、被置于过度的商业化之中,应该去的是这种商业化。佛教、寺庙主动的、合理的经济活动是完全正常的、无害的,是佛教、寺庙资生的重要手段。在一个经济发达、商业无所不在的时代,任何一个界别都不可能脱离经济活动和商业行为。因此,应该慎重使用”去商业化“一词,避免简单化、避免产生误解。而”被商业化“一词相对是明确的,就是佛教、寺庙不能没有独立性、主体性,而被利益集团或个人捆绑、绑架。”被商业化”是佛教界应该坚决拒绝的,但并不是想拒绝就能拒绝掉的。如果佛教界想做到拒绝”被商业化“,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,也就是应该具有法人资格。国家应该明确佛教寺庙具有非营利法人的法律地位。在一个法律治理框架下,有法律的明确规定,佛教才有独立处置自己权益、避免被捆绑的前提和可能性。理论上讲,在非营利的法律定位下,佛教组织、寺庙在政府补贴或公益收入不足的情况下,可以通过法律允许的任何一种经营模式去组织开展经济活动(大多情况下不必由僧人为主体直接从事这些经济活动,而是由寺庙领导或管理机构决策、由身份方便的在家信众为主去具体经办,收益归寺庙、使用归寺庙),比如可以开办工厂、农场、成立实业公司、文化公司,甚至可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向社会企业投资、参与银行理财、投资基金和股票(这只是理论上可以,现实中宗教组织如果条件允许并确有需要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下,还是尽量采取稳健的投资和实业方式为好)。参与这些合理的商业活动只需要把握一点,就是寺庙的非营利性,即所有经营收益都只能用于寺庙各项事业,而不能在有关个人之间进行分配(分红)。非营利,不是不赢利,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。非营利机构取得的属于本机构的经营收益,扣除成本和费用后,只能由本非营利机构所有并用于本机构各项事业,跟任何个人无关。在这样的明确法律定位下,同时,还得在这些法律能够被严格执行下,想借佛敛财的人可能会因个人无利可图,想图不能图,而从开始就放弃去分这杯”唐僧肉“了。当然,就当前而言,我国还缺少关于非营利机构的上位法律,目前涉及到非营利机构的法规杂乱而且不明晰,需要尽快加强这方面的立法。

”少林寺被上市“是一个佛教”被商业化“的典型案例。在这个过程中,地方政府和旅游企业逐利而来,用着少林名字打算上市,却说与少林寺无关。事先没有征求知会少林寺意见,根本没把佛教界放在眼里。利益集团借佛敛财,佛教被绑架其中,而贪财逐利的污名却让佛教去承受,胡作非为的抹黑随时加之于法师身上。除了也许佛教内有个别害群之马主动向利益集团投怀送抱,与之沆瀣一气外,类似”少林寺被上市”一类的”被商业化“闹剧一幕幕地持续被反复上演。在此重温少林寺险些被上市的过程,可以让佛教界和寺庙时刻提醒自己,一定要在坚守自己的教化本位的基础上,保住自身的主体性、自主性,尽可能为自己争取到必要的法人资格,使自身能够具备捍卫自身权益的最基本的法律地位。在此前提下,按自身非营利宗旨去积极开展各项弘法利生和自养资生事业。当然,资格和地位还只是基础和保障权益的基本前提,还需要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、法律习惯的养成、法律环境的改善。让我们期待,无论是国法还是教法,都能法住法位,法尔如是!无论是社会还是个人,都能自净其意,正气流行!

年12月,“少林寺被上市”事件闹得满城风雨,沸沸扬扬。当时在百度搜索少林寺上市或少林寺被上市分别是万和万条信息。在Google搜索“少林寺上市”,结果约万条,“少林寺被上市”约万条,“被上市”已经成为网络流行语,足见其影响之大、波及范围之广。而这其中,新闻炒作有加,不明就里居多,情况乖违,是非莫辨,需要更为深入的理性分析和更进一步的观察思考。由于少林寺从历史走来一直名震中外,且其在当代的发展运作模式备受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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